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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蔡秀珍与孙利、孙永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孙某,孙某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蔡某。被告孙某。被告孙某二。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孙某、孙某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方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