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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贵民一初字第02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2156号原告:徐某,女,1987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江某,男,1989年4月生,汉族,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徐某诉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满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