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一初字第02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一初字第02156号原告:徐某,女,1987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告:江某,男,1989年4月生,汉族,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徐某诉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殷满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夏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