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法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玉福、陆利荣、陆丽琼、陆丽伍、陆丽珍与被执行人王家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福,陆利荣,陆丽琼,陆丽伍,陆丽珍,王家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法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黄玉福,女,1942年x月x日生,x族,农民,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广西宜州市xx乡xx村xx屯xx号,身份证号码:xx********。申请执行人陆利荣,女,1966年x月x日,x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贵港市xx区xx镇xx村xx队,身份证号码:xx********。申请执行人陆丽琼,女,1971年x月x9日生,x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河北省秦皇岛市xx县xx镇xx村xx队,身份证号码:xxx2248.申请执行人陆丽伍,女,1978年x月x日生,x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广西宜州市xx乡xx村xx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2262.申请执行人陆丽珍,女,1973年x月x日生,x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河北省xx市xx县xx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2242.被执行人王家旺,男,1968年8月10日生,壮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广西宜州市xx乡xx村xx屯xx号,身份证号码:xx********。申请执行人黄玉福、陆利荣、陆丽琼、陆丽伍、陆丽珍与被执行人王家旺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的(2013)宜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交付位于宜州市北牙乡黄龙村龙扇屯123号砖混结构平房一间及西面瓦房一间,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6元,执行费500元。权利人黄玉福、陆利荣、陆丽琼、陆丽伍、陆丽珍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3)宜法执字第302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13日强制执行王家旺交付位于宜州市北牙乡黄龙村龙扇屯123号砖混结构平房一间及西面瓦房一间。并于2013年11月15日提取存留于宜州市瑶族乡黄龙村委会属于权利人黄玉福、陆利荣、陆丽琼、陆丽伍、陆丽珍份额的甘蔗款共计4275元。被执行人王家旺负担的案件受理费446元,申请执行费500元已收取。至此,本次执行申请已依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宜民初字第5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再庭代理审判员 韦厚广代理审判员 石 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覃 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