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喜贵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刘喜贵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1148号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复,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男。被告刘喜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喜贵供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徐勤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金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