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执字第4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周秩远申请执行周幕康执行裁定书457-9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秩远,周幕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457-9号申请执行人周秩远,男,汉族,住泸县立石镇。被执行人周幕康,男,汉族,住泸县百和镇。协助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周秩远申请执行周幕康民间借贷纠纷案,(2013)泸泸执字第457-1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协助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协助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贵阳白云支行存款60万元至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