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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刑初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李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87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年11月4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汽油助力车从瑞安市仙降街道东川村驶往塘里村方向,18时50分,途经桥仙线11KM+200M塘角村地段,车头碰撞相向由杨某驾驶的牌号为浙C×××××的小型普通客车车头左侧,致被告人李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杨某打110报警。当日20时,被告人李某在医院被提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ml。经鉴定,被告人李某驾驶的助力车属两轮普通摩托车类型,在机动车范畴。案发后,杨某已调解赔偿被告人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陈某的证言,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技术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丽娜人民陪审员  叶玲玲人民陪审员  鲍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