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林海源与江浩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源,江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民二初字第01542号原告:林海源,男,1983年10月2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江浩,男,1968年12月8日生,原籍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委托代理人:许大刚,安徽金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源与被告江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在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价值捌拾万元的股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案件的判决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江浩在六安正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价值捌拾万元的股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钱 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宗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