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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中民终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唐灏与钱江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灏,钱江,北京青年报社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三中民终字第00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灏,男,1945年5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江,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海英,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号院*栋。法定代表人张延平,社长。委托代理人武锋,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申恒梅,女,1986年1月22日出生。上诉人唐灏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88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上诉人钱江原审起诉称:钱江是图书《小球转动大球—“乒乓外交”幕后》、《“乒乓外交”始末》及文章《“乒乓外交”中的科恩和母亲》的作者。唐灏在其所著的图书《乒乓外交高层内幕—一个细微事件开启一个时代》抄袭了上述著作,字数达7.2万字,抄袭内容占到其图书总篇幅的三分之一以上,且多处为整页整段抄袭。唐灏侵犯了钱江对上述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北京青年报社在其出版发行的《北京青年报》上连续15期连载唐灏所著的侵权图书,未履行出版发行者应尽的审查和合理注意义务,明显构成侵权。另外,北京青年报社还通过北青网和千龙网对侵权内容进行网络传播,扩大了侵权作品的传播和影响范围,加重了侵权后果。唐灏和北京青年报社的侵权行为给钱江造成了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也给钱江的精神造成了损害。请求原审法院判令唐灏和北京青年报社: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包括该报网络版)公开致歉;支付侵权赔偿金3.6万元、合理费用5480.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原审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原审答辩称:北京青年报社连载的唐灏所著图书《乒乓外交高层内幕—一个细微事件开启一个时代》是当代中国出版社出版正式发行的,并获得了当代中国出版社的授权,故北京青年报社不构成侵权;北京青年报社对连载该图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且早已停止连载该书,也不存在侵权所得利润。故无论唐灏所著的图书是否侵权,北京青年报社均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北京青年报社连载的只是《乒乓外交高层内幕—一个细微事件开启一个时代》图书中的部分内容,钱江要求北京青年报社与唐灏就涉嫌侵权的全部内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青年报社从未通过网络对连载内容进行传播;北京青年报社未对钱江的人格权利造成任何损害,钱江要求北京青年报社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无法律依据。综上,不同意钱江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唐灏原审书面答辩称:唐灏确实在《乒乓外交高层内幕—一个细微事件开启一个时代》一书中适当地引用过钱江相关著作中的部分内容;在唐灏给当代中国出版社投寄的书稿末附有该书《主要参考书目》,其中注明了包括钱江的作品在内的参考书目,但奇怪的是该书出版后该《主要参考书目》不见了,这完全是出版社没有按照正常运作将该《主要参考书目》编印入书所致。因此,此案事出有因,错不在唐灏,是当代中国出版社严重失职造成的;“乒乓外交”本身即为20世纪轰动全球的重大历史事件之一,已经成为社会共有资源,因此如果将“乒乓外交”这一题材说成是某个私人的专著是不成立的;唐灏与北京青年报社无任何关系,北京青年报社连载此书的一切事宜都是当代中国出版社在该书出版后与北京青年报社联系和安排的,唐灏对此毫不知情,当然也无须对此负任何责任,故钱江将唐灏列为第二被告,于法理上难以成立。综上,唐灏未侵犯钱江的著作权,请求法院驳回钱江对唐灏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1月、1997年11月,东方出版社分别出版发行了图书《“乒乓外交”始末》、《小球转动大球—“乒乓外交”幕后》,在该两本书的封面及版权页上均有作者钱江的署名。中国艺术研究院主办的2007年第5期《传记文学》上刊登了一篇文章《“乒乓外交”中的科恩和母亲》,署名钱江。2012年4月,当代中国出版社出版发行了唐灏所著的图书《乒乓外交高层内幕—一个细微事件开启一个时代》,版权页记载该书180千字,定价29元。将唐灏所著的图书《乒乓外交高层内幕—一个细微事件开启一个时代》分别与钱江所著的上述《“乒乓外交”始末》、《小球转动大球—“乒乓外交”幕后》图书及《“乒乓外交”中的科恩和母亲》文章相比,《乒乓外交高层内幕—一个细微事件开启一个时代》中约有60651字与《小球转动大球—“乒乓外交”幕后》中相应内容一致,约有99字与《“乒乓外交”中的科恩和母亲》中的相应内容一致,约有2409字与《“乒乓外交”始末》中的相应内容一致,且该些一致的内容大多为整段或整页内容一致。2012年4月2日,当代中国出版社以图书宣传为目的向北京青年报社出具《授权书》,授权北京青年报社在《北京青年报》上以连载/选载的方式刊登唐灏所著图书《乒乓外交高层内幕—一个细微事件开启一个时代》的内容,连载/选载的内容不得超过全书内容的三分之一,自授权书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北京青年报社可自主择定连载/选载日期。当代中国出版社保证其已与授权作品的作者签订了图书出版协议,享有授权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其已经获得作者许可,有权授予北京青年报社在平面媒体上连载/选载授权作品的内容,其已对授权作品进行合理审查,确认授权作品的版权、稿件来源、作者署名、内容等符合法律规定,其保证拥有本授权书项下之权利,保证北京青年报社依照本授权书连载/选载授权作品的行为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均无须向对方支付任何费用。当代中国出版社向北京青年报社出具上述《授权书》时还提供了其与唐灏签订的《出版协议》以及涉案图书《乒乓外交高层内幕—一个细微事件开启一个时代》。当代中国出版社和唐灏在《出版协议》中约定出版作品的纸张、印刷、装帧、设计、印数、推广等由当代中国出版社决定,唐灏将在当代中国出版社需要时协助进行宣传、推广工作。北京青年报社在其出版发行的2012年5月17日至5月31日的《北京青年报》C7版中分15期刊载了唐灏所著涉案图书《乒乓外交高层内幕—一个细微事件开启一个时代》部分内容,其中包含该书与《“乒乓外交”始末》、《小球转动大球—“乒乓外交”幕后》、《“乒乓外交”中的科恩和母亲》上述相同内容的一部分,字数约7300余字。钱江为证明北京青年报社通过网络传播了《乒乓外交高层内幕—一个细微事件开启一个时代》图书中的部分内容,向法庭提供了几页千龙网和北青网的网页打印件,这些打印件中未出现该图书的内容,且钱江也未举证证明千龙网、北青网是北京青年报社所有并经营的网站。钱江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4000元。另外,钱江还提供了一些交通费、复印费、通讯费的票据,以证明其为本案诉讼支出了交通费、复印费、通讯费1480.24元。上述事实,有图书《“乒乓外交”始末》、图书《小球转动大球—“乒乓外交”幕后》、文章《“乒乓外交”中的科恩和母亲》、图书《乒乓外交高层内幕—一个细微事件开启一个时代》、《授权书》、《出版协议》、2012年5月17日至5月31日的《北京青年报》、网络打印件、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图书《“乒乓外交”始末》、《小球转动大球—“乒乓外交”幕后》及文章《“乒乓外交”中的科恩和母亲》上的署名,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钱江是上述图书和文章的作者,对该图书和文章享有著作权。经比对,唐灏所著的图书《乒乓外交高层内幕—一个细微事件开启一个时代》与钱江所著的图书《“乒乓外交”始末》、《小球转动大球—“乒乓外交”幕后》及文章《“乒乓外交”中的科恩和母亲》有整段或整页内容表述一致,字数高达6万余字,占图书《乒乓外交高层内幕—一个细微事件开启一个时代》总字数的三分之一,且钱江所著图书和文章发表时间早于唐灏所著图书发表时间,唐灏具有接触钱江作品的可能性,唐灏也认可其参考过钱江的相关作品,唐灏又未举证证明这些一致的表述有其他合法来源,故可以确认唐灏抄袭了钱江作品的相关内容,侵犯了钱江对其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为此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唐灏答辩称其适当引用了钱江的相关作品,且在书稿末所附的《主要参考书目》中列明了钱江的相关作品,只是当代中国出版社出版时未将该《主要参考书目》印入书中,故其不侵权。对此,首先,唐灏并未举证证明其书稿末附有该《主要参考书目》;其次,唐灏所著涉案图书大量抄袭了钱江所著涉案图书内容,难以构成适当引用;最后,即使唐灏所著涉案图书后附有该《主要参考书目》,但鉴于其未在图书正文中注明哪些内容是引用自钱江的作品,易使读者将钱江的作品内容误认为是唐灏所创作,也同样构成侵权。因此,原审法院对唐灏的该答辩意见不予支持。对于赔偿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将在综合考虑到钱江所著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唐灏抄袭钱江涉案作品的字数和程度、唐灏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相关稿酬规定酌情确定。钱江未举证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给其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且判决唐灏公开赔礼道歉能够起到弥补钱江精神伤害的作用,故原审法院对钱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唐灏的侵权行为表现为抄袭了钱江的涉案相关作品,该抄袭行为不属于持续性行为,且已经完成,不存在停止侵权的问题,故原审法院对钱江要求唐灏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钱江主张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本院将根据合理性、相关性、必要性的原则酌情予以支持。根据当代中国出版社与唐灏签订的《出版协议》,当代中国出版社对于该图书的推广宣传具有决定权,因此其有权授权北京青年报社以宣传为目的对该图书部分内容进行连载,且北京青年报社在获得授权时审查了当代中国出版社与唐灏所签订的《出版协议》,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对于唐灏所著涉案图书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也难以判断,故北京青年报社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北京青年报社已经停止了连载,故也不存在停止侵权的问题。钱江无证据证明北京青年报社通过网络传播了涉案侵权内容,原审法院对钱江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唐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原审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唐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北京青年报》上刊登致歉函的义务,向钱江公开赔礼道歉,消除给钱江造成的不良影响(致歉函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原审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原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唐灏承担);二、唐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钱江经济损失九千六百元;三、唐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钱江合理费用三千元;四、驳回钱江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唐灏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其上诉理由主要是:1、上诉人唐灏在主观上并无依附被上诉人钱江的涉案作品而出名的故意。2、原审法院未提前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且未核查唐灏提交的证据;3、在《主要参考书目》的问题上,原审法院采用想当然的逻辑进行推理,法律依据不足;4、原审法院没有查清侵权内容;5、原审法院没有查清被上诉人钱江的涉案作品是否侵权;6、本案的审理范围应当仅限于在《北京青年报》上连载的内容;7、涉案作品涉及的内容为重大历史事实,相关内容为公有信息资源,任何人均可使用,原审法院认定构成侵权依据不足。被上诉人钱江和原审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均服从原审判决。上诉人唐灏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1978年12月出版的《尼克松回忆录》上、下册;2、2003年1月出版的《白宫岁月》第一册和第二册;3、1995年2月出版的《斯诺传奇》;4、2005年11月出版的《漫长的革命》;5、2006年1月出版的《聚焦人民大会堂——见证共和国重大历史事件始末》;6、2006年8月出版社的《改变世界的日子——与王海蓉谈XXX外交往事》;7、2006年11月出版的《今古传奇》;8、1994年9月出版的《中国外交大广角》;9、1994年4月出版的《清颍——中美高级会晤内幕》;10、1992年3月出版的《XXX和他的秘书们》;11、2000年6月出版的《共和国外交风云》;12、1992年9月出版的《民族魂》;13、《作家文摘》2002年10月15日第587期第1版;14、《江南晚报》2009年4月7日A14版;15、《中国体育报》2008年3月10日(网页打印件)16、《作家文摘》2008年1月22日第16版;17、《作家文摘》2009年12月8日第1版;18、《作家文摘》2010年10月12日第11版;19、《作家文摘》2012年4月13日第1版;20、《科技信息快报》第14版;21、《天下旧闻》2006年12月6日至12月12日第1版。上诉人唐灏以上述证据材料证明其涉案作品相关内容具有其他来源,并未侵犯被上诉人钱江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被上诉人钱江对上述证据材料发表了如下质证意见:1、上述内容中的《清颍——中美高级会晤内幕》、《今古传奇》和《民族魂》杂志很可能是非法出版物,缺乏客观真实性;2、上述内容与被诉侵权部分的内容不一致;3、上述材料的出版时间几乎都晚于上诉人钱江的涉案作品。原审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对上述证据材料没有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另查一,2013年5月6日,原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原审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开庭时,原审法院宣布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情况,并询问到庭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到庭当事人均未申请回避,原审法院进行了审理。另查二,唐灏在原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内并未提交证据材料。本院认为: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在依法对唐灏进行缺席审理时宣布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情况,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告知和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的义务,唐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了相关权利。故唐灏提出的原审法院未提前告知合议庭成员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唐灏在原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内并未提交证据材料,故唐灏提出的原审法院未核查其提交的证据材料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钱江在原审法院起诉的侵权行为是唐灏在其图书《乒乓外交高层内幕——一个细微事件开启一个时代》中抄袭钱江涉案作品的行为以及北京青年报社连载并通过网络传播图书《乒乓外交高层内幕——一个细微事件开启一个时代》,应当据此确定本案的审理范围,因此,唐灏提出的本案审理范围应当仅限于在《北京青年报》上连载的内容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钱江是涉案图书《“乒乓外交”始末》、《小球转动大球——“乒乓外交”幕后》和涉案文章《“乒乓外交”中的科恩和母亲》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鉴于唐灏并未举证证明钱江的涉案作品构成侵权,故唐灏关于原审法院没有查清钱江涉案作品是否侵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经比对,唐灏图书《乒乓外交高层内幕——一个细微事件开启一个时代》与钱江作品《“乒乓外交”始末》、《小球转动大球—“乒乓外交”幕后》及文章《“乒乓外交”中的科恩和母亲》表述内容一致的部分为60千字,占唐灏图书《乒乓外交高层内幕——一个细微事件开启一个时代》总字数的三分之一(具体内容见附表)。唐灏虽主张上述表述内容一致部分具有其他来源,但其在二审期间提交的部分证据材料的发表时间晚于钱江涉案作品的发表时间;而对于发表时间早于钱江涉案作品的部分,唐灏亦没有证明上述表述内容一致部分来源于其中。因此,唐灏关于其涉案作品与钱江涉案作品表述一致部分具有其他来源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唐灏的涉案作品与钱江的涉案作品的主题均为重大历史事件“乒乓外交”。这一主题属于思想的范畴,而非著作权所保护的表达的范畴。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这一主题下进行创作而形成的内容不可能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也并不意味着就历史事件进行创作而形成的内容是公有资源,任何人均可使用,其中的独创性内容正是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依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唐灏关于涉案作品涉及的内容为重大历史事实,相关内容为公有信息资源,任何人均可使用,原审法院认定构成侵权依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虽查明唐灏涉案图书中的侵权内容,但未在原审判决中明确侵权内容的具体情况,这并非表示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侵权事实,因此,唐灏关于原审判决没有查清侵权内容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对于唐灏提出的《主要参考书目》的问题采用递进式的说理方法,并进行了假设性分析,逻辑清晰,推理正确。因此,唐灏关于原审法院在《主要参考书目》的问题上采用想当然的逻辑进行推理,法律依据不足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唐灏还主张其在主观上并无依附钱江涉案作品而出名的故意,由于是否因侵权行为而出名系侵权行为的动机问题,且唐灏在撰写有关“乒乓外交”这一重大历史事件的专著时,具有接触钱江的涉案作品的可能性,且在其《主要参考书目》中明确列明了其中的《小球转动大球—“乒乓外交”幕后》一书,因此唐灏在主观上具有抄袭钱江涉案作品的故意,故唐灏的上述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唐灏的行为侵害了钱江就其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唐灏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鉴于唐灏和北京青年报社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持续性行为且已经完成,不存在停止侵害的问题,原审法院对于钱江要求唐灏和北京青年报社停止侵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钱江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抄袭的字数和程度、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国家相关稿酬规定酌情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鉴于钱江并未举证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给其精神上造成严重损害,且判令唐灏公开赔礼道歉能够起到弥补钱江精神伤害的作用,原审法院对于钱江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北京青年报社取得了当代中国出版社的授权并审查了当代中国出版社与唐灏签订的《出版协议》,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钱江并未举证证明北京青年报社通过网络传播了唐灏的涉案作品,原审法院对于钱江的相关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上诉人唐灏所提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其相应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三十七元,由钱江负担二百元(已交纳),由唐灏负担一千一百三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一十五元,由唐灏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冯 刚代理审判员  蒋利玮代理审判员  宋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郝一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