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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英法青民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黄永伟与廖箕郁、余志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伟,廖箕郁,余志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英法青民初字第197号原告黄永伟,男,汉族,1973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罗青麟,系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箕郁,女,汉族,1973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余志文,男,汉族,1982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英德市。委托代理人余茂胜,男,汉族,1954年8月18日出生,住住广东省英德市。系余志文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伟诉被告廖箕郁、余志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伟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永伟负担。审判员  温福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典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