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晋民初字第85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王瑞海、丁鸿略与丁炳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海,丁鸿略,丁炳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500号原告王瑞海,男,198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丁鸿略,男,1978年3月7日出生,回族。被告丁炳煌,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海、丁鸿略与被告丁炳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瑞海、丁鸿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世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洪丽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