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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龙执字第19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王加伟与李志法买卖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伟,李志法,李述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龙执字第1977号申请执行人:王加伟,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李志法,男,195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汉族,农民,住龙口市。第三人:李述霞,女,195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龙法新民初字第1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志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志法在2013年11月17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志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志法、李述霞夫妻共有存其妻李述霞名下在银行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世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绍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