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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延安与王龙船舶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安,王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海法海商初字第664号原告:刘延安,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王龙,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延安诉被告王龙船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延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常 青代理审判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