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雨调确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甘某某与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3)雨调确字第45号申请人甘某某,女,195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宋某某,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甘静、宋晓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甘静与申请人宋晓明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于2013年11月19日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劳动西路77号1幢6层602号的房屋(房产权证号为:长房权证雨花字第000741**号,建筑面积:74.93平方米)归甘静所有;二、宋晓明于2013年11月20日前配合办理将上述房屋过户至甘静名下的手续;三、其他无争议;四、本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易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