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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燕民初字第11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张荣与鲁三青、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鲁三青,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燕民初字第1135-1号原告张荣,男,1972年10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小红、李飞(系特别授权),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三青,男,1956年10月22日生,汉族。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389号。负责人谈桂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荣诉被告鲁三青、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荣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鲁三青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鲁三青的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荣撤回对被告鲁三青的起诉。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