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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薛庆玲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马俊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薛庆玲,马俊,宿州市平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48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负责人:尹瑞雪,该分公司经��。委托代理人:吴葆宏,该分公司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薛庆玲,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李全志,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俊,男,1952年3月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市平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周思乾,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庆玲、马俊、宿州市平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2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28���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鸿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磊、代理审判员张虹良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以其已与薛庆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马俊、宿州市平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申请撤回对马俊、宿州市平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撤回对被上诉人马俊、宿州市平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薛庆玲按照本院(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4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被上诉人马俊、宿州市平安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按照本院(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4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鸿超审 判 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张虹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郜周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