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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白金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刑初字第5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金成,男,汉族,1985年1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友谊县,小学文化,无业。2006年1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6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3)8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金成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金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3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白金成尾随被害人张某某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八元街师院小区2栋3单元2楼楼道内,用刀架在张某某的脖子上,抢下张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一条(价值5645元),接着抢下张某某的拎包,包内有黑色苹果手机一部(价值1200元)、耳机(价值60元)、仿真LV钱包一个(价值30元)、现金700元左右、银行卡等物品。后离开现场,在逃跑过程中将拎包扔掉。手机被白金成以1000元的价格卖掉,后于2013年7月2日在杨某某处缴回;黄金项链被白金成以4450元的价格卖掉,并在白金成的住处缴回张某某的钱包、耳机、充电器各一个,上述物品已返还被害人,赃款被白金成挥霍。被告人白金成于2013年6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白金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白金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8日30时许,被告人白金成尾随被害人张某某至哈尔滨市南岗区八元街师院小区2栋3单元2楼楼道内,用刀架在张某某的脖子上,抢下张某某脖子上的金项链一条,价值记5645元,接着抢下张某某的拎包,包内有有黑色苹果手机一部,价值1200元,耳机一个,价值60元,仿真LV钱包一个,价值30元,现金7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在逃跑过程中将拎包扔掉,后将手机销赃得款1000元,黄金项链销赃得款4450元,2013年7月2日在杨某某处将手机、钱包、耳机、充电器各一个缴回,上述物品已返还被害人,赃款被白金成挥霍。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28日将被告人白金成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3年6月3日张某某报案,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27日11时在南岗区学府四道街黑龙江大学门前将被告人白金成抓获。2、被告人户籍证明:被告人自然情况,3、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被抢的钱包、耳机、充电器数据线、苹果4手机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4、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9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3年4月8日刑满释放。5、证人于某某证言:白金成前几天用138XXXX****给他打过电话。6、证人杨某某证言:在他的通讯商店出售手机的人(白金成)之前来他店里买过几次东西,大概10多天前,当时白金成卖给他一部黑色的苹果4(16G内存)的港澳版手机,当时就卖给他一个机器,别的都没有。他当时没出具发票或其他凭据。他跟我说是他朋友给他的,他说他缺钱就要卖了,他是以1000元收的这部手机。他收的这部手机他卖给他一个老顾客了,卖了1600元。今天他把收的手机送回来了,他把卖手机的钱还给了买主,就把手机要回来了。7、证人叶某某证言:没有白金成在大亨珠宝金行出售重约18克黄金项链的记录,账本在装修时销毁了。8、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3年6月3日下午18点30分左右,她下班回家,进楼道上到2楼家门前准备开门时,有一个男的从楼下跑上来用刀架着她脖子不让她说话,就把她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拽下来,又把她手里的拎包抢走后就下楼跑了。她被抢的物品有黄金项链一条、一个橘色女式拎包、包内有一部黑色的iphone4手机、一个白色耳机、一个手机充电器,还有钱包,钱包里有她的身份证、几张银行卡和现金,现金大约七百元。她报案的时候说是五百元,是她估计的,因为她兜里有单位的钱,她回单位问了一下才知道具体的钱数。9、被告人白金成的供述:2013年6月3日当天下午16、17点左右,他在家呆着没意思,从家里出来坐107线公交车瞎溜达。因为当时他身上实在没钱了,他在公交车上的时候就想出去抢一把,他也不清楚到了什么地方(南岗区八元街附近)就下车了。大约晚上6点多时他看见了一个女的自己在小区外买东西,具体什么小区没注意,他就决定抢这个女的了,他就先到附近的仓买买了一把水果刀,然后跟着这个女的进了小区,也跟着进单元门了,那女的已经上到二楼了,他就跑上二楼,拿出他买的水果刀,用右手拿着刀对着那个女的,左手就抢那女的脖子上的黄金项链,然后他对那女的说:“你别吱声,把包给他。”他就把那个女子的包也给抢了,抢完后他就跑了。抢来的那个包就把一部黑色苹果手机、一个钱包还有他抢的金项链,钱包里有六七百元现金,其他的东西随手就扔了,之后他就打车回他住的地方了。他抢的时候没有伤人,就是拿着刀吓唬那女的。手机是在他抢劫后十来天给卖了,在哈市道外区二商店附近的一家手机店,卖了1000元人民币;项链在抢劫后四五天卖了,在哈市道外区玛克威商场旁边靖宇街上的一家黄金首饰店,卖了4450元。10、鉴定书:(1)黄金项链一条,重量17.64克,鉴定金额5645元;(2)苹果4手机一部,鉴定金额1200元;(3)苹果4手机耳机一个,鉴定金额60元;(4)仿LV钱包一个,鉴定金额30元。以上合计6935元11、搜查笔录:2013年6月27日对白金成的住处搜查,在卧室的桌子上发下LV牌长方形折叠钱包,一白色耳机,一个充电器。12、张某某的辨认笔录:张某某辨认后指出8号照片(被告人白金成)就是2013年6月3日晚18时许,在南岗区八元街师院小区2栋3单元楼道内持刀抢劫她的被告人。13、杨某某的辨认笔录:杨某某辨认后8号照片(被告人白金成)就是2013年6月中旬在哈市道外区东直路528-2号智慧通讯商店内出售一部黑色苹果4(16G内存)港澳办版手机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白金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持械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白金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19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文莉荣审判员  刘艳华审判员  孙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