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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叙永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陈智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叙永刑初字第187号公诉机关叙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智,小名“陈二娃”,男,1972年4月8日生,回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2003年因犯抢劫罪被叙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于2012年8月19日减刑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叙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叙永县人民检察院以叙检刑诉(2013)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智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陈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因被告人陈智当庭对部分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遂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忠文、李佳林,书记员徐国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下旬至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陈智以100元、150元的价格多次贩卖零包毒品给吸毒人员胡某某。2013年1月24日,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在叙永县叙永镇永宁路“罗汉小吃店”对面将被告人陈智查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用于贩卖的毒品可疑物4小包,共36颗,净重3.32克。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查毒品可疑物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智犯贩卖毒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决,并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陈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无异议,自愿认罪,但只贩卖了二次毒品给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下旬至2013年1月22日,被告人陈智以100元、150元的价格多次贩卖零包毒品给吸毒人员胡某某。2013年1月24日,叙永县公安局民警在叙永县叙永镇永宁路“罗汉小吃店”对面将被告人陈智查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用于贩卖的毒品可疑物4小包,共36颗,净重3.32克。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毒品可疑物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智的户籍证明,以证明案件来源、对被告人陈智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及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二、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取样记录、称量记录、照片、提取笔录、现场勘测报告书、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书,以证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陈智的身上查获毒品可疑物,经对可疑物进行称量、取样鉴定,鉴定出可疑物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三、叙永县公安局抓获说明、通话清单、辨认笔录,以证明抓获被告人陈智的经过及相关情况。四、被告人陈智的供述:“我手机上存的这个号码,存的名字是二娃弟(胡某某),我是通过陈二娃认识的,陈二娃说是他兄弟,我就存他的号码为二娃弟,这个陈二娃名叫陈某某。我把二娃弟这个号码存在我的手机上。他向我卖过三、四次麻黄素,每次都约好在环城路人民医院急救中心门口见面卖给他的,他第一次买了100元的,以后几次都是150元的。最近一次是2013年1月,具体时间记不得了,他用手机给我打电话要买毒品麻黄素,我们约好在环城路人民医院急救中心门口见面,然后我就到急救中心门口等他,他来就拿150元钱给我,我就拿三颗麻黄素给他,我们就分手了”。“我被公安查获的36颗麻黄素是准备卖给吸毒的人”。以证明被告人陈智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二娃弟(胡某某)的事实。六、证人胡某某的证言:“我是2012年12月开始吸食毒品的,我吸食的毒品是麻古,吃了个把月,直到今天在急救中心门口被查获了。我最后一次吸食毒品是前天(2013年1月22日)下午,在我家寝室里吸食的。最后一次给陈智买麻黄素是2013年1月22日下午,我用手机给陈智打电话说我要麻黄素,我们约好在叙永县急救中心门口见面,我到急救中心门口看见陈智那里等我,我拿了150元钱给陈智,陈智拿了三颗麻黄素给我就分开了”。“我吸食的毒品是在一个叫陈智的手里买的,我一般叫他二哥,我手机里有他电话,存的名字是陈二娃(陈智),陈二娃个子1.7米左右,瘦,我看见就认得。我是在2012年12月下旬通过我婊哥认识陈二娃的,当时在叙永县陕西街老法院对门的一栋楼上,有我、我婊哥、陈二娃(陈智)三个人在,陈二娃(陈智)就拿麻古出来吃,我吃了几口,我婊哥喝醉了就没吃,我觉得吃了这个东西好耍,我就问陈二娃(陈智)买得到不,陈二娃(陈智)就说要给我打电话,我就记了他的电话,过了几天我就给陈二娃(陈智)打电话买麻古。我在陈二娃(陈智)处买过四次,一次100元的,三次150元的,每次都是给他打电话,在急救中心每口等他,有时他从急救中心楼上下来,有时是坐车来,陈二娃(陈智)来了以后我就把钱给他,他叫我等一下给我打电话,基本上都是叫我在急救中心门口拿毒品,我在急救中心门口去的时候他都在那里了”。以证明吸毒人员胡某某向被告人陈智多次购买毒品的事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智违反国家法律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系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叙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智因犯抢劫罪被判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智辩称未多次贩卖毒品,只向胡巍卖了两次毒品。经查,被告人陈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吸毒人员胡某某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均证实了其多次贩卖毒品的事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国家的毒品管制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二、缴获毒品全部予以没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生效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陈智.的刑期从2013年1月25日起至2016年9月2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远平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罗礼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洪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