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执字第5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戚茂印、臧龙水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茂印,戚龙水,张秀云,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罗执字第559-2号申请执行人戚茂印。申请执行人戚龙水。被执行人张秀云。被执行人吴华。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临罗执字第559-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吴华所有的鲁QX**号“红旗”牌轿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将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吴华所有的鲁QX**号“红旗”牌轿车壹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解洪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