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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07

案件名称

陆永进与包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永进,包天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275号原告:陆永进,被告:包天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永进诉被告包天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收到本院的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吕小松人民陪审员  胡孝珍人民陪审员  陆智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俞佩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