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民初字第31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献忠与吕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献忠,吕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3185号原告王献忠(王宪忠)。委托代理人朱杰,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克强。委托代理人陈森、胡英伟,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献忠(王宪忠)与被告吕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献忠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2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