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行申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与行政登记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行申字第143号王华菊诉义乌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2011)浙金行终字第183号行政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华菊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复查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进行再审。此页无正文院 长 齐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