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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于春燕与赵爱民、李生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燕,赵爱民,李生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城民一初字第177号原告于春燕。被告赵爱民。被告李生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燕诉被告赵爱民、李生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春燕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