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山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邯郸市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保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保元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山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邯郸市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北大街588号。法定代表人吴兴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珂。委托代理人刘跃勇,河北中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保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保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市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邯郸市泰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秀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永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