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台黄商初字第2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牟永培与管小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永培,管小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2187号原告:牟永培。委托代理人:陈桂平。被告:管小富。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永培与被告管小富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永培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永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人民币425元,由原告牟永培负担。审 判 长  方可可人民陪审员  章菊芳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辛巧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