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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卫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姚佩静,工人。被告刘某乙,个体。原告刘沛金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1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沛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成勇审判员  闫文静陪审员  侯红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