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卫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刘某甲。委托代理人姚佩静,工人。被告刘某乙,个体。原告刘沛金诉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1日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沛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成勇审判员 闫文静陪审员 侯红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