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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洞民初字第1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洞口县罗溪水电站与杨中和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洞口县罗溪水电站,杨中和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328号原告:洞口县罗溪水电站,所在地洞口县罗溪瑶族乡。负责人:付文保,该水电站董事长。被告:杨中和,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瑶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洞口县罗溪水电站与被告杨中和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诉讼主体不符,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洞口县罗溪水电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洞口县罗溪水电站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