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宝鸡玖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延安国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玖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延安国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凤翔民二初字第00164号原告宝鸡玖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鸡玖标),住所地岐山县五丈原镇陕齿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晓瑜,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硕,X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延安国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国译),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路成,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涛,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宝鸡玖标诉被告延安国译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鸡玖标的委托代理人杨硕、被告延安国译的委托代理人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宝鸡玖标诉称,2012年7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供需合同协议书》,原告给被告生产加工各种纸箱,约定了产品的加工、质量要求、价格的确定、交货验货、结算周期,以及发生纠纷后的管辖。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严格按协议的约定给被告供货,开始被告尚能履约,后被告不按约定支付货款,并以资金紧张推诿,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379791.55元及违约金140078.72元,庭审中,变更违约金为105128.76元。原告为证实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1.《供需合同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2.货款业务往来对账单、结算明细、违约金计算清单各一份,证明双方合同履约情况及诉求的货款数额及违约金计算情况。被告延安国译辩称,对原告请求中的加盖公司印章的218803元货款予以认可,其余部分应以入库单为准,对请求的违约金不予认可,不应由被告承担。经法庭释明,被告当庭要求降低违约金。被告未提供证据。对原告证据质证认为,对原告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中的对账单无异议,对结算明细,应以入库单为准,对违约金计算清单不是证据,不予认可。经过双方质证,本院认定证据如下:对原告证据1及证据2中的对账单,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对证据2中的结算明细,有被告经办人员的签字,予以采信;对于违约金计算清单,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予以采信,本院依照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给被告生产加工各种纸箱,2012年7月25日,双方签订《供需合同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每月30日前结算一次,次月10日前必须付清上月的所有货款,否则,乙方(被告延安国译)应承担所欠甲方(原告宝鸡玖标)货款总额的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每月11日以后均属违约时段。2012年11月30日,双方对账结算后,被告欠原告货款218803元。后双方继续发生业务往来,截止2013年5月27日,原告共分9次给被告生产加工柔西凤酒箱55359套,单价为每套3.45元,共计190988.55元。2013年6月1日,被告在凤翔的业务负责人郑红玲对此9笔业务的结算明细进行核对,并签字。2013年4月16日,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下欠379791.55元未付。另在审理中,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作出裁定,对被告延安国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在陕西西凤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付货款273755.11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供需合同协议书》,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加工生产纸箱,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应当及时支付货款,并按约定承担违约金。被告当庭要求降低违约金,因未提供违约金过高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延安国译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宝鸡玖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79791.55元,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105128.76元,合计484920.31元。如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保全费1888元,由被告延安国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杰审判员 韩雅琴审判员 孔永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成云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