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漯民一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孙社堂与王建中劳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社堂,王建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漯民一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社堂。委托代理人:李广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建中。委托代理人:杨爱云,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社堂因与被上诉人王建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郾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社堂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广涛,被上诉人王建中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爱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郾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谌宏民审 判 员 王宗欣代理审判员 刘继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静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