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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漯民一终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孙社堂与王建中劳务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社堂,王建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漯民一终字第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孙社堂。委托代理人:李广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建中。委托代理人:杨爱云,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社堂因与被上诉人王建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郾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社堂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广涛,被上诉人王建中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爱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2)郾民初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 判 长  谌宏民审 判 员  王宗欣代理审判员  刘继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静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