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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3-11-28

案件名称

林细弟等人走私普通货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mso-bidi-font-size:12.0pt;line-height:150%;font-family:楷体_GB2312;letter-spacing:4.0pt;mso-font-kerning:0pt”>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mso-bidi-font-size:12.0pt;line-height:200%;font-family:华文中宋;letter-spacing:4.0pt”>刑事裁定书(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7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细弟,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系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数码通手机商行合伙人。因本案于2012年5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朱国华,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勇钊,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增城市,系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数码通手机商行合伙人。因本案于2012年5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国荣,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系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数码通手机商行合伙人。因本案于2012年5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世运、邱英,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绍杰,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系珠海市拱北世普手机广场B16号铺老板。因本案于2012年5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原志宏,广东华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谭世杰,男,1995年9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原系澳门华龙数码店职员。因本案于2012年5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法定代理人谭志伟,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系上诉人谭世杰的父亲。法定代理人林英,女,1962年5月29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系上诉人谭世杰的母亲。辩护人代鹏,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梁名广,男,199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普宁市。因本案于2012年5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细弟、赵勇钊、谭世杰、吴国荣、黄绍杰、梁名广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2)珠中法少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林细弟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八万元;(二)被告人赵勇钊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八万元;(三)被告人吴国荣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八万元;(四)被告人黄绍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五)被告人谭世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六)被告人梁名广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七)查获的走私货物IPHONE等手机100台、IPAD2台,走私货款现金人民币96,100元,冻结的走私货款人民币147,379.42元,以及通讯工具手机2台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细弟、赵勇钊、谭世杰、吴国荣、黄绍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珠中法少刑��字第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文建平代理审判员黄少玲代理审判员聂河军仿宋_GB2312”>仿宋_GB2312”>仿宋_GB2312”>仿宋_GB2312”>1.5pt”>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仿宋_GB2312”>仿宋_GB2312”>书记员黄嘉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