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一初字第00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安彦臣与孙燕妮确认合同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彦臣,孙燕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0770号原告安彦臣,无业。法定代理人李明川,无业,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贺桂华,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清,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孙燕妮,女,无业。原告安彦臣与被告孙燕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安彦臣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彦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50元,其余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孙勇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登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