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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21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胡绪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胡绪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2166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瀛洲路1号新银双厦大楼西楼。负责人陆岷峰,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房忠东、胡龙梅,江苏公善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绪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诉被告胡绪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鲁珍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陆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