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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剑阁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何定辉与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王军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定辉,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王军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剑阁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何定辉,男,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孙俊玲,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关林南路74号。法定代表人黄帆,董事长。被告王军,男,生于1974年3月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2013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定辉诉被告河南省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军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何定辉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定辉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定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24元,减半收取812元,由原告何定辉承担。审判员  魏天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