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堆民一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岳新莲与杨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堆龙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新莲,杨炜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堆龙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堆民一初字第345号原告岳新莲,女,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经商,现住拉萨市城关区。被告杨炜,男,1981年11月21日,汉族,堆龙德庆县副主任,现住:西藏堆龙德庆县。原告岳新莲诉被告杨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新莲的撤诉申请并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新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段 文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次仁卓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