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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商初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庄信用社与高征义、高开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庄信用社,高征义,高开祥,朱月华,高稳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商初字第1458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庄信用社,住所地:沂南县大庄镇驻地。负责人刘芝法,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长迎、刘华伟,男,成年,汉族,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庄信用社信职工。被告高征义,男,195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高开祥,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朱月华,女,196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高稳台,女,197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庄信用社与被告高征义、高开祥、朱月华、高稳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长迎、刘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征义、高开祥、朱月华、高稳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庄信用社诉称:被告高征义在2011年12月31日向原告借款39680元,约定期限至2013年3月27日,月利率10.9333‰.该笔借款由被告高征义、高开祥、朱月华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被告高征义仅将利息付到2013年4月20日前的,之后本金、利息未予履行还款义务,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968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用。被告高征义辩称:向原告借款39680元属实,只因暂时资金困难,没有能力一次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高征义、高开祥、朱月华、高稳台未答辩。经审理,本院查明:2011年12月31日,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庄信用社与被告高征义签订(沂南联社大庄信用社)个借字(2011)第116号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原告借给被告高征义39680元、期限自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20日、利率12.5733‰。同日,原告与被告高开祥、朱月华、高稳台签订(沂南联社大庄信用社)高保字(2011)第116号保证合同,保证合同主要约定:保证金额39680元及产生的利息、费用等,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高征义仅将2012年12月20日前的利息付清,之后本金及利息未还。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为归还借款本息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本院庭审调查及当事人认可的事实、原告举证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据等材料所认定,其有关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签订的借款、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被告高征义在该笔借款到期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原告要求被告高征义归还尚欠借款39680元及未付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开祥、朱月华、高稳台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人应当对被告高征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凭判决书向被告高征义追偿。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金融秩序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征义归还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庄信用社借款3968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2月2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被告高开祥、朱月华、高稳台对被告高征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给付义务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给付,给付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高征义、高开祥、朱月华、高稳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臧庆军审 判 员  姜召庆人民陪审员  刘瑞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贺可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