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枣阳执字第006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亢德荣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亢德荣,陈小龙,陈风,耿果,高峻(俊)成,徐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执字第00671-1号申请执行人亢德荣。申请执行人陈小龙。申请执行人陈风。被执行人耿果。被执行人高峻(俊)成。第三人徐小云。本院(2010)枣民初字第251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耿果、高峻成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高峻成与徐小云原系夫妻,于2013年7月3日离婚。高峻成所负该笔债务发生在其与徐小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徐小云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徐小云为本案执行人,徐小云在本裁定送达之日即向亢德荣、陈小龙、陈风清偿高峻成应履行的债务95000元,并承担相关费用;二、冻结划拨耿果存款150000元,高峻成、徐小云存款9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庆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