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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包卫锋与鲁振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卫锋,鲁振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包卫锋,男,1977年9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鲁振川,男,1970年5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包卫锋与被执行人鲁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惠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包卫锋于2013年8月21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鲁振川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