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包卫锋与鲁振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卫锋,鲁振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包卫锋,男,1977年9月1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鲁振川,男,1970年5月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包卫锋与被执行人鲁振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惠民二初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包卫锋于2013年8月21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已受理此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鲁振川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陈海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旭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