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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民初字第2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振海与何林、万昌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海,何林,万昌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初字第2767号原告:张振海。委托代理人:欧阳平、曹兆源。被告:何林。被告:万昌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林法。委托代理人:钱高夫。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振海诉被告何林、万昌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振海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振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1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振海负担。审 判 员 吴松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朱剑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