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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20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2040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志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