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9-06-30
案件名称
俞勤丽与陈桂珍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俞勤丽;陈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闵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俞勤丽,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被执行人陈桂珍,女,195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闵民一(民)初字第404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陈桂珍发出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8条、42条、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桂珍钱款人民币10,783.46元及上述钱款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泽卿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