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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20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耿娜娜与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2033号原告耿某某,女,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薛宏伟,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金某某,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诉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耿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耿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双红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喜建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