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海南二中民二终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海南泰林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玉雄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人民政府、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农经站、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岭村村民委员会、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红草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南泰林食品有限公司,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玉雄村村民委员会,海南信宇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人民政府,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农经站,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岭村村民委员会,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红草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南二中民二终字第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泰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和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泰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永来,该公司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玉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玉雄村。法定代表人:李圣强,该村委会主任。原审被告:海南信宇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和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徐在弘,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法定代表人:唐红明,该镇镇长。原审第三人: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农经站。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法定代表人:符昌明,该站站长。原审第三人: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岭村。法定代表人:张丰世,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忠维,海南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红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红草村。法定代表人:赵永奇,该村委会主任。上诉人海南泰林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玉雄村村民委员会及原审第三人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人民政府、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农经站、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岭村村民委员会、海南省东方市三家镇红草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海南泰林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海南泰林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南泰林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政代理审判员  许杏花代理审判员  郭冬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灵聪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