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46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董自如与赵忠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自如,赵忠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4687号原告董自如,居民。被告赵忠源,居民。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董自如与被告赵忠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董自如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忠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自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自如撤回对被告赵忠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永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