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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魏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857号原告魏某某,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春科,陕西荆山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魏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邵小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春科,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现育有一子。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与我吵闹并大打出手,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男孩由被告抚养,我承担相应的抚养费,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与原告有过吵闹,但并非原告所讲的那么严重。现孩子尚小,我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2001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03年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并与被告家人分开另过,2004年1月28日生男孩王煦洲,现随被告生活,2006年12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时有吵闹,原告魏某某即离家不归,遂于2013年9月2日素质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被告王某某则坚决不同意离婚。庭审中,原告魏某某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得之份额,并表示子女抚养双方亦可协商。但被告王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协议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表、医院病历、证人证言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标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婚史较长并育有一子,虽然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时有吵闹,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之程度,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原告魏某某应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在被告王某某诚恳的和好愿望和努力下,摒弃前嫌,重归于好。为了有利于社会稳定及子女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有原告魏某某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惠 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