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苗某某与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00597号申请执行人:苗某某,女。被执行人:姜某某,男。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1)开民一初字第004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姜某某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某某在开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退休金,卡号:6210260XXXXXXX,存折号:507511XXXXXX内的存款6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畅审判员 魏玉文审判员 朱建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春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