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徐斌与叶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斌,叶佳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218号原告:徐斌。被告:叶佳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斌与被告叶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斌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徐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建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尚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