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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李秀姣与张振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杨再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姣,张振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杨再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李秀姣,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苗族。被告张振学,男,1992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波,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杨再付,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姣诉被告张振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支公司、杨再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姣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姣申请撤诉出于自愿,而且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姣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李秀姣负担。审判员  李迪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