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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7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岳东乡与邵志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东乡,邵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798-1号申请执行人岳东乡。被执行人邵志华。本院作出的(2013)中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邵志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志华的银行存款2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