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执字第79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岳东乡与邵志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东乡,邵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798-1号申请执行人岳东乡。被执行人邵志华。本院作出的(2013)中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邵志华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邵志华的银行存款22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万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