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汉执字第012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刘畅与武汉津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畅,武汉津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江汉执字第01209号申请执行人刘畅,男,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津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惠林,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仲裁委员会(2013)武仲裁字第00001151号裁决书,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决书确定的协助申请执行人将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9号“华玻商住楼”6号楼2单元7层1室的权证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刘畅名下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刘畅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59号“华玻商住楼”6号楼2单元7层1室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到申请执行人刘畅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审判员 齐贵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