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商初字第2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杭州浙杭担保有限公司与胡校润、姜小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浙杭担保有限公司,胡校润,姜小娟,卫佳明,浙江科惠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2659号原告杭州浙杭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富兴。委托代理人孙勇龙。委托代理人王蓥。被告胡校润。被告姜小娟。被告卫佳明。被告浙江科惠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卫佳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浙杭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校润、姜小娟、卫佳明、浙江科惠材料技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浙杭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校润、姜小娟、卫佳明、浙江科惠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浙杭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胡校润、姜小娟、卫佳明、浙江科惠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3元,减半收取710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2101.50元,由原告杭州浙杭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智慧审 判 员 施得健人民陪审员 汤林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章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