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龙商初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信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信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龙商初字第2756号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云。委托代理人:金剑。被告:叶信朋。本院审理的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信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捷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